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地质调查研究院:
围绕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为提升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厅党组2022年第27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08-05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为提升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专家库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服务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及有关部门,应用于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自然资源资产处置配置和收益管理、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相关工作的课题研究、技术方案、项目评审、咨询论证、考核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建,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集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学、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标准、广泛征集、统一入库、定期更新、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2.熟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
3.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学、经济等领域有关专业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工作至少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当水平;未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但取得自然资源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4.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资深专家身体状况较好的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有关工作或外业活动。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1.申报方式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3种方式申报参选。个人自荐的,提交专家人选申请表(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等教育毕业证(复印件)、职称或执业资格等证件(复印件)及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单位推荐的,提交专家人选推荐表(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高等教育毕业证(复印件)、职称或执业资格等证件(复印件)及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国内资深专家可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邀请入库。
2.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对申报参选的专家人选按入库条件和公平公正、择优入库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入库公告,经公告后的专家信息完成备案并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适用范围
1.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建设和价值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清查统计工作专业调查、价值核算、平衡表编制,为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专业调查队伍提供专家支持,保障清查统计成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委托代理机制、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自然资源资产处置配置和收益管理、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和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等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以专家库为纽带,通过课题研究、咨询论证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优势,为相关改革工作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3.参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研究成果评审、专业培训工作。利用专家库人才,强化对社会专业机构研究成果质量审查和自然资源部门培训指导,有针对性地提高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业务水平。
第七条 ?专家库的使用
1.使用单位在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开展前,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2.每次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的专家人数应为3至9人(单数),简单咨询项目的专家人数可为1人。
3.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
4. 专家费用按照自治区有关标准支付,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然在原单位不变。
5. 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使用,与区外共享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专家库信息更新
1.入库专家个人信息按年度更新,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信息更新,需要更新个人信息的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更新个人信息申请,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告后予以更新。
2. 根据专家库使用情况,每两年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提出专家库调整建议,动态补充所需专家,依照入库条件及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
1.入库专家实行年度考核。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按年度对专家承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提出退出意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公告出库: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2)接受不正当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出具明显不正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4)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3.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专家学术失范、违规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通报不及时,给评审论证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取消相应单位推荐资格。
4.存在出库情形的专家,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对其作为专家库专家出具的各类意见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专家责任。
5.专家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严禁私自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泄露非公开评审结果和验收意见等,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